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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680号

郑富云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郑富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80号罪犯郑富云,男,1957年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涪法刑初字第6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富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72.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郑富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郑富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富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