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被执行人刘桂英,地址齐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夏桂梅,地址齐市建华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申请刘桂英、夏桂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商初字第258号法院生效裁判,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