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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8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诉刘桂英、夏桂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刘桂英,夏桂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被执行人刘桂英,地址齐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夏桂梅,地址齐市建华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申请刘桂英、夏桂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商初字第258号法院生效裁判,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