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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立刑申字第13号

曾思兰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曾思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东二法立刑申字第13号 曾思兰: 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在你上车前,你并无与被害人未某说话,并未留意其在车前。且在车辆发动后,你只与余文田说话,你不清楚车前有人蹲着,在驾驶位置也不会看见车前有人,故你并非故意伤害被害人未某;2.你车辆车速缓慢,不可能将被害人未某撞到,且车头碰撞的凹痕是之前交通事故留下的,并非这次事故造成;3.为达到继续收费的目的,被害人未某故意站在车前,意图陷害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主要涉及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你是否知道车辆前方有人的问题。首先,根据被害人未某的陈述,其在你将栏杆强行推开上车后,他站在车左前方位置,叫你先不要走,等领导前来处理;其次,根据证人余文田的证人证言,你在砸打电脑和推开栏杆后,被害人未某就站在车前面要求你赔偿;接着,根据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未某走到车头左侧前方,并朝车辆驾驶室喊话伴有肢体动作,最后,你在2014年3月20日接受审讯时,当被问及小区保安阻止你推开横杆时与你交谈时的内容是什么时,你回答称“有交谈,但忘记内容是什么”;当被问及你是否有留意保安的动态时,你回答称“看到有个保安走到我车前拦住我车不给我走”;当被问及拦你车的保安在你车前方,你为何还要驾驶车辆往前推撞保安时,你回答称“我开车是想吓唬吓唬他”。以上证据互有关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你曾与被害人未某有言语交流,你知道车辆前方有人。你的本项申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你是否将被害人未某撞倒的问题。根据被害人未某的陈述,其站在你车左前方位置,用手顶着车,你开车顶到被害人的身体,将被害人撞倒在地。被害人倒下后,你断断续续加油往前强行出去。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和车辆车头左侧前方的碰撞痕迹可知,虽然你车速较为缓慢,但已将被害人撞倒在地。你主张车辆车头位置的碰撞痕迹是其他交通事故所致,但根据你提交的2014年1月23日保险事故现场处理确认书,你该次碰撞损坏部位为车右后部,与本案事故的碰撞位置并不一致。你方主张车速缓慢,不可能将被害人未某撞到,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故你的本项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是否被害人未某故意陷害你的问题。你因停车费缴纳问题与被害人未某等人发生争执,后不顾被害人未某在你车前阻拦,驾车强行前行的过程中车头顶撞被害人未某,致被害人未某倒地受轻伤。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未某的陈述、证人余文田的证言、现场监控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你主张是被害人故意陷害你,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此申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