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李翀,住所地齐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刘元锋,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孙敏,地址齐市龙沙区。李翀与刘元锋、孙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3)龙商初字第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元锋、孙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元锋、孙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元锋、孙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