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326号之一原告莱州市齐莱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杨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肖婷,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辰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普陀区祁连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齐莱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辰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齐莱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莱州市齐莱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凌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