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地区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印保国,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胜利,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
委托代理人:王天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湾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荣,被上诉人宁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天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湾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沙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5元(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向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回。投递费100元,由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琳
代理
审判员 张 玲
代理
审判员 杜慧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楚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