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2民终142号

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地区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印保国,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胜利,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

委托代理人:王天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湾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荣,被上诉人宁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天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湾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沙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5元(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向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回。投递费100元,由上诉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琳

代理

审判员 张 玲

代理

审判员 杜慧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楚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