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终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泉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津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位华,住福建省龙岩市。
上诉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位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意其先交50000元,剩余41076元缓交至开庭前。据此,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上诉人发出《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玥玥
审 判 员 李学明
代理
审判员 贾青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