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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526号

张勇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526号罪犯张勇,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本院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