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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83号

李德刚申请执行内江达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刚,内江达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刚,男性,1964年8月29日出生,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02196408291210,住内江市市中区晏家巷82号4幢2号

被执行人:内江达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区龙凼街2-1号法定代表人李荣亮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内东劳人仲案(2015)135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江达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