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标。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晖。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群。
原审
被告:王惠超。
上诉人王伟标、赵晖与被上诉人王向群及原审被告王惠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伟标、赵晖上诉称:认为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区,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王向群)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伟标、赵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为此,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永强
审 判 员 朱展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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