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督2号申请人田雅静,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焦作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东侧32号。法定代表人潘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盛,公司员工。申请人田雅静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2017)豫0811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焦作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与田雅静在2016年7月7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非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在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给田雅静商铺收益金20393元后,协议中约定的需退还的商铺认购款174793元,与事实上需退还的金额不符,请求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贾超颖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督促程序,(2017)豫0811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原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