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负责人康浩贤,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原审第三人湖南新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芙蓉中段二段111号。法定代表人王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涛、原审第三人湖南新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通过新邵县人民法院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依法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其于2016年1月12日之前预交上诉费用2500元,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故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莎娜
代理
审判员 刘正忠
代理
审判员 陈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姜 莎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交反诉,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