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阎飞,住大连市沙委托代理人王晓阳,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伟,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阎飞与被执行人于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沙审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大民一终审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6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华兴
审 判 员 郝成起
代理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