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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933号

鄢文付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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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933号罪犯鄢文付,男,1962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汉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9日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鄢文付犯诈骗罪、原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360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3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先后于2012年5月11日、2014年7月8日裁定二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鄢文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鄢文付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鄢文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