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2民初1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齐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7日生育一子刘某甲。由于其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原、被告因再次吵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其要求和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刘某甲,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也没有吵过架,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是受其家人所迫,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30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原、被告因再次吵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刘某某对此否认,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原、被告认可无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有:四组合立柜一套,三组合沙发一套,海尔空调一台,在被告家中,还有海尔冰箱一台,在原告租的房屋内。被告称:有共同存款一万元,在原告处,有共同债权2100元,有共同债务8000元,另原告父母欠原、被告47000元,原、被告做生意现有价值3-4万元的冷冻鸡。原告对此否认,称没有共同存款,不清楚债权及债务,其父母也不欠原、被告款,因为当时卖熟食,现在没有存货,现卖的货都是赊的别人的。双方均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原告王某某经检查,未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孕检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且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7日生育一子刘某甲,至今已共同生活七年,原、被告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二人性格脾气不尽相同,婚后难免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二人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虽称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原、被告因再次吵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被告对此否认,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