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非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泽平,局长。被执行人林兴寿,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林兴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被执行人林兴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兴寿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阮灿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