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70号罪犯廖海,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九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500元,退赔被害人29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3月19日、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廖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廖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