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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645号

白海孝与白永红、白会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海孝,白永红,白会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645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孝,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永红,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会仕,又名白孝卫,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永红、白会仕赔偿申请执行人白海孝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3705.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及申请执行费13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永红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