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645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孝,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永红,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会仕,又名白孝卫,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永红、白会仕赔偿申请执行人白海孝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3705.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及申请执行费13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永红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