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3刑更891号

陈明强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891号罪犯陈明强,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长法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经济损失2.6858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陈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强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