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镇执字第228号
申请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洪峰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李洪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坦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坦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