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突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董淑芝,女,194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委托代理人杨晔,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华,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被告刘振庭(刘振停),男,87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突泉县。
原告董淑芝诉被告郑国华、刘振庭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淑芝委托代理人杨晔、被告郑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振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淑芝诉称:我与被告郑国华系母女关系,诉争房屋是我与已故配偶郑某甲于2010年购买。2012年,被告郑国华出面协商,将房屋出借给被告刘振庭及其儿子刘某居住。2014年我丈夫郑某甲病故,四个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诉争房屋的继承权。现我向被告刘振庭主张返还诉争房屋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蒙房权证突泉县字第158021002X**号位于突泉县某镇某居委会某区某段某幢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郑国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返还房屋。被告刘振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淑芝与被告郑国华系母女关系。诉争房屋是原告董淑芝与已故配偶郑某甲于2010年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郑某甲,原告董淑芝为共有人。2012年,经被告郑国华出面协商,原告董淑芝将该房屋出借给被告刘振庭及其儿子刘某居住。2014年,原告董淑芝丈夫郑某甲病故,其继承人共五人,即原告董淑芝及四个子女郑某乙、郑某丙、郑国华、郑某丁。四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对其父亲郑某甲遗产的继承权。原告董淑芝主张二被告返还诉争房屋未果,于2015年9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蒙房权证突泉县字第158021002X**号位于突泉县某镇某居委会某区某段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蒙房权��突泉县字第158021002XXX号房屋产权证1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1份。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诉争房屋系原告董淑芝与其已故丈夫郑某甲共同财产,郑某甲的四个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故原告董淑芝为突泉县某镇某居委会某区某段(蒙房权证突泉县字第158021002X**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被告郑国华与被告刘振庭借用原告董淑芝所有的房屋拒不归还,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6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国华、被告刘振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淑芝位于突泉���某镇某居委会某区某段(蒙房权证突泉县字第158021002X**号)的房屋。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郑国华、刘振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