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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693号

胡光伟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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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93号罪犯胡某某,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巴法刑初字第00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赔偿被害人3970元。��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军

审 判 员 陈 胜 泉

代理

审判员 南 洪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 欣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