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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677号

张建军、宋玉亮等与陈松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宋玉亮,陈松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677号原告张建军,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原告宋玉亮,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被告陈松华,男,汉族,1953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宋玉亮撤回对被告陈松华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 明

审 判 员  张晓旭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