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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931号

刘渝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931号罪犯刘渝,曾用名刘天奎,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渝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刘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渝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且判决判处的罚金7万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