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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763号

南宁市钦盛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宁市钦盛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南宁市钦盛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一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农志平,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金文,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青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梁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钦盛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钦盛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钦盛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钦盛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南宁市钦盛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东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