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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33号

高文军与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文军,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33号原告高文军,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唐学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鸣,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国勇,工作人员。

原告高文军与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军,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鸣、吴国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文军诉称:原告通过被告的相关宣传资料及官方网站了解到被告销售的产品信息后,于2015年4月16日、5月24日到被告设立在上海市九江路XXX号宏伊广场的门店购买了荷柏瑞牌更年草本营养片、玛咖胶囊、库拉索芦荟精华片等数款食品,共计支付人民币7,364元。所购商品含有硬脂酸镁,违反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更年草本营养片中使用的原料大豆异黄酮也被国家卫计委禁止使用,且宣传功效违法。故起诉要求被告退款7,364元、并赔偿195,663元。

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辩称:系争物品系进口商品,经过报关审批手续,有卫生证书,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5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HRO杰塞普奶蓟营养片(2盒,238.08元)、GNN库拉索芦荟精华片(买一送一,共6瓶,783.99元)、HB高木酚素亚麻子油软胶囊(第一瓶原件第二瓶半价,共2瓶,470.19元)等共计44件商品,货款共计7,564.60元,原告付款7,600.60元。前述商品中除HB高木酚素亚麻子油软胶囊外,均含有硬脂酸镁,对于其中的HRO杰塞普奶蓟营养片、GNN库拉索芦荟精华片、HB高木酚素亚麻子油软胶囊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卫生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庭上,被告同意退货,收取了原告退还的全部系争商品。庭后,被告又补充了其他商品的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原告以系争商品已退还被告无法核对批号为由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收银条、发票、报关单、卫生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供相应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的系争三种商品中可认定为进口商品,因经过了相应的报关手续,具备卫生证书,视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其余商品无法认定为进口合格商品,违反了我国硬脂酸镁的添加标准,应予退赔;虽然被告庭后补充提供了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因系争商品已退还被告,已无法核对批号,原告不予认可,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自行承担怠于履行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至于原告要求的十三倍赔偿,于法无据,应以十倍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高文军人民币7,364元。

二、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文军人民币60,723.4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文军负担人民币2,843.20元,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韵清

审 判 员  仲佳宁

人民陪审员  方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