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612号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楼区永红XX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路*号*座,经营者徐XX,男。
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永红XX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28日,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永红XX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永红XX副食品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韩 炎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岸
代理
审判员 嵇筱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