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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42号

孙高生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孙高生,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2号

原告:孙高生,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孙杨,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蕾蕾,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生,该公司账户科科长。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负责人:傅家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生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生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高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桂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