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2号
原告:孙高生,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孙杨,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蕾蕾,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生,该公司账户科科长。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负责人:傅家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生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生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高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桂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