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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640号

石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40号罪犯石明,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苗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酉法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石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石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