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字第3-3号申请人贾有能,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住院楼项目工程时,在申请执行人处购买套门。现该项工程已竣工但被申请人未支付货款,为保护合法权益,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贾有能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妇幼保健院承建南充市儿童医院项目享有的工程款184000元。申请执行人贾有能并提供名下的川RS90**号轿车为诉前保全担保。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债务,本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妇幼保健院承建南充市儿童医院项目享有的工程款184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贾有能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