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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678号

寇立军与张占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立军,张占学,张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78号

申请执行人:寇立军,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占学,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岩,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占学、张岩应偿还寇立军欠款400000元、利息1200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占学、张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占学、张岩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占学、张岩的银行存款56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占学、张岩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