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吴从菊,男,汉族。被告杜国强,男,汉族。
原告吴从菊诉被告杜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胥出凤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刘明慧、
人民陪审员元从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方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从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从菊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20000元,月息3分,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前归还。当日,在君悦宾馆原告将借款给了被告,但逾期被告未偿还。2014年8月9日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在一个月内偿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分文。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原告吴从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2张,证明被告实际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2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3分计算,还款日期为一个月。被告杜国强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能够证明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同年8月18日还款,原告提前收取了600元利息,实际支付被告194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已收息,2014年8月18日归还。借款人杜国强”。同年8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到吴从菊现金三万元整,借款人杜国强”。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一笔借款约定2014年8月18日还款,至2015年11月3日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4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提前收取了600元利息,实际支付被告19400元现金,故本院仅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本金194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请求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仅支持按年利率24%计息。原告主张2014年8月9日的30000元借款也按3分计息,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及利息,但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杜国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吴从菊借款本金49400元及利息(以本金19400元按月息2分从2014年8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杜国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胥出凤
代理
审判员 刘明慧
人民陪审员 元从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