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49号原告张洪礼,男,1971年10月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朱君莉,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红,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凡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子境,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焕,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梁洪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谟宏,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梁福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张洪礼与被告大连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郭伟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