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698号
申请执行人:罗继松。
申请执行人:黄越。
申请执行人:未自喜。
申请执行人:童斌。
申请执行人:柯军杰。
申请执行人:徐晓峰。
申请执行人:刘干亮。
申请执行人:叶增。
申请执行人:章敏。
申请执行人:曹瑞平。
申请执行人:解勤伟。
申请执行人:钟伟。
申请执行人:黄杰。
申请执行人:吴兴江。
申请执行人:XX。
申请执行人:何少荣。
申请执行人:沈健。
申请执行人:麻万彩。
申请执行人:陆士玉。
委托代理人:杨湘广,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佳途模具厂,经营者:通纯锋,职务:厂长。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人罗继松等20位与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佳途模具厂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台州市黄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台黄劳人仲案字(2015)388-4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继松等20位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佳途模具厂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罗继松等20位工资共计人民币273431元元,其中罗继松工资18000元、黄越工资26000元、未自喜工资12000元、童斌工资26000元、柯军杰工资5000元、徐晓峰工资3515元、刘干亮工资15000元、叶增工资52000元、章敏工资26000元、曹瑞平工资7500元、解勤伟工资10000元、钟伟工资10800元、黄杰工资6000元、吴兴江工资2000元、徐瑞工资13000元、XX工资3316元、何少荣工资6000元、沈健工资4800元、麻万彩工资14500元、陆士玉工资14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佳途模具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佳途模具厂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佳途模具厂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佳途模具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6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