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370号原告丁磊。被告丁克佩,系丁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与被告丁克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丁磊负担。
审判员 何 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