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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21号

伊宁市太阳石煤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赛双陆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宁市太阳石煤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赛双陆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21号申请人伊宁市太阳石煤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342号。法定代表人周卫东,经理。被申请人新疆新赛双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霍城县界梁子。法定代表人陈冠卫,经理。担保人周卫东,男,汉族,伊宁市太阳石煤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

申请人伊宁市太阳石煤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赛双陆矿业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新赛双陆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临工50型铲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赛双陆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新F-帕萨特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担保人周卫东以其所有的位于伊宁市公园街4巷和丽佳苑7号楼3单元3层302号建筑面积125.49平方米的楼房一套,为申请人伊宁市太阳石煤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宁市太阳石煤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新赛双陆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临工50型铲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赛双陆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新F-帕萨特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继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