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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9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诉刘波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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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被执行人刘波,地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刘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2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现被执行人刘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