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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95号

彭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95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桃矿街道办事处。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桃矿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钟临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