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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9号

尚艳君诉宋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艳君,宋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9号申请人尚艳君,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海斌,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尚艳君诉宋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海斌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尚艳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海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尚艳君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尚艳君申请执行宋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