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终字第2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菲,1987年3月13日,昌黎县妇幼医院护士。委托代理人王乐军,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恒荣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龙家店镇龙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秋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秀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燕。委托代理人邵立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菲、秦皇岛恒荣牧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经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杨菲本人应否承担除380000元以外借款的还款责任依据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经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新华
审 判 员 吕 铭代
审判员 潘小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