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保清执字第250号-3申请执行人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光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勇健,系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清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8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云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