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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440号

褚永丽与宋金秀、河北怡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褚永丽,宋金秀,河北怡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440号原告褚永丽。被告宋金秀,(未到庭)。被告河北怡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正皂,公司经理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总十庄镇河沟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永丽与被告宋金秀、被告河北怡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永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褚永丽承担。

审判员  李志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