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9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柯某某,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正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