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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95号

黄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9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柯某某,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正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