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彭石元。申请执行人彭胜利。申请执行人彭登高。申请执行人彭雪英。被执行人郑志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石元、彭胜利、彭登高、彭雪英、与被执行人郑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98元。被执行人郑志伟主动履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绍刚
审 判 员 赵桂春
代理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杨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