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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56号

彭石元、彭胜利等与郑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石元,彭胜利,彭登高,彭雪英,郑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彭石元。申请执行人彭胜利。申请执行人彭登高。申请执行人彭雪英。被执行人郑志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石元、彭胜利、彭登高、彭雪英、与被执行人郑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98元。被执行人郑志伟主动履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绍刚

审 判 员  赵桂春

代理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杨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