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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初00038号

景宁福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宁福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潘早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00038号原告景宁福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73400-6,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团结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何向荣,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盛元,景宁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早飞,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大赤坑村梅山岭3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景宁福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景宁福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汝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梁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