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00038号原告景宁福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73400-6,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团结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何向荣,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盛元,景宁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早飞,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大赤坑村梅山岭3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景宁福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景宁福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汝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梁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