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5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海与被执行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聪评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卓聪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聪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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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海与卓聪评、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5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海与被执行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聪评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卓聪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聪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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