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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723号

马培友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23号罪犯马培友,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石法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培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5月15日、2014年6月18日经本院俩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马培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马培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培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