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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717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民权县分公司与程卫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民权县分公司,程卫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71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民权县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权县。负责人马国忠,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刘刚生,系原告的员工。被告程卫胜,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民权县分公司诉被告程卫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民权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