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泸泸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光德,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委托代理人李开发,泸县喻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光德要求宣告李宗惠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光德诉称:李宗惠系其女儿,蒋信芬系其妻子。李宗惠于1986年3月被其母亲蒋信芬带着外出后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李宗惠死亡。经查:李宗惠,女,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系申请人李光德之女。蒋信芬系李光德之妻,李宗惠之母。1986年3月,蒋信芬带着年幼的李宗惠离家外出后与原告失去联系,经原告多方找寻至今仍无音信,李宗惠下落不明至今已逾19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宗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宗惠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宗惠被其母亲蒋信芬带着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逾19年。申请人李光德作为李宗惠之父,申请宣告李宗惠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落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宗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舒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