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050号申请执行人侯和业,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拖平,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拖平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和业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8%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及申请执行费79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105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拖平购买(现登记为李欣与方尚媛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路西亚华瑞园1幢2单元A401号房产一处(产权号091233**)以及该房屋相应的位于神木镇东兴街南路西亚华瑞园2号楼20号车库一处(地号:SNI-(77)-218)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848600元为保留价予以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最终以814995.4元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侯和业申请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产抵偿本案全部案款813100元(包括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24.75万元﹤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案件受理费4650元、评估费2000元、公告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7950元),抵偿后长余价款1095.4元由申请执行人侯和业退还给被执行人郭拖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